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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效力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6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王某应聘某时尚杂志社编辑职务,王某称自己擅长英文,并且日语口语流利。因杂志社急需这一类的人才,于是就聘用了王某。后杂志社在实际工作中发现王某的英文水平很差,日语更是一点也不懂,并且进一步证实王某的英语和日语水平考试证书均系伪造。问:王某与杂志社之间的劳动合同效力如何?
根据《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劳动合同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本案中,王某谎称自己擅长英文、日语口语流利,同时伪造了英文和日语水平考试证书,使得杂志社形成了错误认识,与之订立劳动合同。王某采取欺诈的手段与杂志社订立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属无效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是指由当事人签订成立而国家不予承认其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而无效。包括:
劳动合同当事人不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如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一方必须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企业与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劳动合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如劳动者与矿山企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保护条件《矿山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他们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订立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如法律要求双方当事人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的程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因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效。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劳动合同,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是否出于故意,都是无效的劳动合同。

 
2、订立劳动合同因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而无效。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制造假相,致使对方形成错误认识而与之订立劳动合同,采取欺诈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威胁是指当事人一方迫使另一方处于恐怖或者其他被胁迫的状态而签订劳动合同,这种威胁可以能是肉体的,也可能是精神的;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政治的;可能是针对劳动合同当事人本人的,也可能是针对他们的亲属的。不管威胁的形式如何,只要采取威胁手段,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就是无效的。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法律既不保护无效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也不强制当事人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其他任何部门或者个人都无权认定无效劳动合同。
此外,有些劳动合同就内容看,不是全部无效,而是部分无效,即劳动合同中的某一部分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在部分无效的劳动合同中,无效条款如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