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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发证核准

发布时间:2018年5月12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劳服企业性质认定发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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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示:

核准对象、机关及时限

核准依据

核准条件

办事程序

监管措施

(一) 核准对象、机关及时限

1. 对象:

(1)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兴办或扶持的集体企业。

(2) 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为安置职工家属及子女就业兴办或扶持的集体企业。

(3) 城镇待业人员自愿组织、自筹资金兴办并接受当地就业服务机构管理的集体企业。

(4) 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利用职工失业保险金为安置失业职工而兴办、扶持的生产自救企业。

(5) 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性质的其他企业。

2. 机关: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经办。

3. 时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申请后,即时办理。

(二) 核准依据

1.《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1990年11月22日国务院令第66号)第八条;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后始得经营。前款所称审批机关批准是指:

(一) 有主办或扶持单位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经主办或者扶持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由同级劳动部门认定其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性质;

(二) 待业人员自筹资金开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当地县(区)以上劳动部门批准。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湖南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实施办法》(1994年5月27日省政府 令第29号)第七条:被认定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由负责审批的劳动部门发给劳动部统一印制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享受有关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三) 核准条件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章程和组织机构;

2、 有明确、合法的生产经营范围和方式;

3、 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4、 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安置的城镇待业人员和富余职工不少于60%;

5、 有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6、 有必需的安全生产和劳动卫生保护措施。

(四) 办事程序

1. 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单位,应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2. 经主办单位或扶持单位审查同意。

3. 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其送达的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可到实地进行调查。

4. 对符合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条件的,由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颁发《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五) 监管措施

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行年度资格审查和监督检查。

[摘自湖南省劳动保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