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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意侮辱违规职工有可能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8年3月29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高利益的趋势下有部分企业的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在企业管理过程中用侮辱劳动者的现象时有发生。针对其中几件例子,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分析维权的适用法规和维权几种可能结果。
  ■ 事例
  镜头一:迟到早退被示众
  因父母有病需要照料,在前一天下午早退15分钟的郭枫,不久又因私事迟到了10分钟。为“杀一儆百”,公司不问青红皂白即决定让郭枫光着上身、挂着“我迟到早退,罪该万死”的牌子,站在公司门口示众两个小时。期间,公司不许他躲在阴凉处、不准喝水。而且引来不少人围观。
  镜头二:业绩差被戴高帽
  按照公司目标管理考核,吴萌因业绩较差,曾被公司在业绩公示栏中黄牌警告。随后的一个季度,吴萌虽经百般努力,却仍是“垫底”。为好好地刺激吴萌,也为好好地督促其他员工,公司于是让吴萌戴上上书“不努力工作就是犯罪”的高帽,由部门经理押着,到每一部门、办公室“展览”。
  镜头三:顶撞领导被画脸
  不久前,周微姗因感觉自己所在的机台漏电,而停下工作等待机修工检修。公司分管生产的副总检查工作时,以周微姗消极怠工为由,不容分说就是一顿大骂。
  周微姗一气之下,顺手操起一把扳手朝副总甩去,然后哭着离开了。
  副总觉得其恶意冒犯自己,为树立自身威信,遂强令周微姗自己把脸画得五颜六色,上班一下午。
  镜头四:考评员工让乞讨
  “求你给些钱吧,我都一天没吃饭了。”一天,一处广场突然出现了一群穿着破衣烂衫的乞讨者。其实,他们并非真正的“乞丐”,而是公司在开展“户外销售产品实践”活动,参与者除必须当场推销出一定产品外,还需要向行人最少乞讨到10元钱,如果讨不到钱或不足10元,将被辞退或降薪。
  ■ 评析:
  法律人士指出,用人单位侮辱员工的行为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员工虽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员工仍然属于公民,用人单位不管出于什么原因、基于什么理由、出自什么规章,其都无权对员工肆意妄为地实施侮辱。否则,用人单位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严重者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 可能造成几种结果
  民事责任:责任人应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民法通则》第120条第一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即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未造成损害后果,员工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如果用人单位的侮辱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员工不仅可以要求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还可以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损失既包括经济损失,如员工因受刺激引发疾病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工资、护理费等;还包括精神损失即精神损害抚慰金。
  行政责任:责任人或被拘留、罚款
  《劳动法》第96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的,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1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之规定,员工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刑事责任:责任人可被判刑
  《劳动合同法》第88条规定,用人单位侮辱员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指出:“当事人提起名誉权诉讼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要求追究被告刑事责任的,应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案件审结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予被告人刑事处罚的,或者刑事自诉已由原告撤回或者被驳回的,应恢复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请求已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解决的,应终结民事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