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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部委规定不缴工伤险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8年2月16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本刊讯 4月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做好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8号),要求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拒缴或漏缴的企业,除了会受到劳动保障部门的处罚并收取滞纳金外,还将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对于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间内存在少报、漏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将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企业未在规定限期内改正的,劳动保障部门则会通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3部委还要求,以后企业在申请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办理许可证延期手续时,应出示《工伤保险参保证明》,如不能出示,将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