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国家为什么要把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工资总额的6%左右?

发布时间:2018年2月3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规定用人单位缴费率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是根据基本医疗保险水
平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按照财政和企业的实
际负担能力测算提出的。据近几年统计测算,全国职工实际发生医疗费占工资的比
例约为10%左右,其中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占工资总额的比例为7%左
右,扣除不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离休人员、大学生等费用和企业工伤、生育医疗
费用,财政和企业实际负担医疗费用占工资的比例,约为6%左右。6%也就是全
国平均财政和企业所能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因此,人全国水平看,以6%左
右作为全国用人单位缴费率的控制标准,是符合目前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财
政和企业能够承受。但以全国水平测算全国控制标准可以,由于我国存在较大的医
疗消费差异,还不能将6%作为全国用人单位缴费率的绝对控制标准,具体到各统
筹地区,用人单位缴费率还要切实根据当地财政和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合理确定。
这就对任何地区都会面对一个双重标准的问题:以同样一个根据财政和企业实
际受能力确定缴费率却要在控制标准与实际测算标准之间选择一个既符合国家需
要,又符合当地实际的缴费标准。假如一个医疗消费水平较高的地区,实际测算的
结果高达10%,而另一类地区实际测算只有4%,显然,对前一类地区按6%确定
会大降低医疗保险水平,后一类地区按6%确定会导致财政、企业负担不起。为此,
从国家保险的全局考虑,各地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率时,必须按照实际测
算在6%以内的,不能攀比,不能提高到6%,超过6%的,要从严控制的原则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