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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职工”、“工资总额”、“本人工资”是什么概念?
发布时间:
2018年1月30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 ,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照统筹地区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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