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于六级伤残的工伤职工,原则上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有明文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的法效力原则,如果工伤职工有《劳动法》上述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
对于工伤职工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或者是规章制度明文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的,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文约定的,用人单位方可解除与六级工伤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确实依法解除与六级工伤伤残职工的劳动合同后,还必须依照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或者是劳动合同的约定,给予职工一定的经济补偿。此外,用人单位还必须按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支付工伤职工以一次性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