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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被判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8年1月6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本为主要讲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用人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付出的代价可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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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案情经过
  2、法院审理
  3、结案执行
  4、提示相关法规
  7月25日上午,申请人陶某高兴地从柳江县人民法院领到2.2万元,这是该院对柳州某制造公司执行回来的双倍工资,为劳动者讨回了公道。
  【案情经过】
  2009年8月,申请人陶某到被执行人柳州某制造公司工作,主要从事电气设备维护管理工作,月工资为2800元。2010年7月,劳资双方因故产生矛盾,陶先生离开了公司。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1月,陶某向柳江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和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2011年2月,该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陶先生的主张。此后,该公司不服仲裁委的裁决,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柳江县法院受理后认为,该公司认可从2009年8月至2010年7月期间,陶某一直在其单位工作,故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由于陶某工作一个月后,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遂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判令该制造公司支付陶某工作期间的双倍工资2.2万元。
  【结案执行】
  到今年6月,由于用人单位仍未支付陶某的双倍工资,无奈之下,陶先生向柳江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官承办该案后,立即向该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法律义务。同时找到公司负责人反复向其讲解《劳动合同法》知识,告知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在法官的细致的法律宣传和法律威严震慑下,被执行人最终同意一次性付清拖欠的2.2万元双倍工资。
  【提示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16条第2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19条:“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10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7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涂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洲、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茜一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内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向,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法》第9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习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勾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