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学历、能力和年龄,小蓝做公司会计再合适不过了。入职三年来,由于业务精、能力强,她的工作一直受到公司上下好评。但是,公司前几天突然决定不用她了。要求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她的劳动合同上只有公司法人代表签字,而没有加盖公司公章。
昨天,小蓝向本报反映: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是五年期限,至明年5月底到期。上个月,公司就打算辞掉她。原因是她坚持不做假账、伪账,不为人事部经理及另外两个副总经理报销有关票据。后来,这几个人便联合起来告她的状,说她业务不过关,有不少笔账目都做错了。事实证明这些人说了谎话后,公司还是提出和她解除劳动关系。
小蓝想知道公司这样解除其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有没有过错?她该怎么办?难道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字而没有加盖单位公章的合同真的不算数?
戴律师在接受咨询时表示:该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否则,小蓝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或者给予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如果对仲裁不服,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戴律师说:“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合同生效与否与合同上加盖公章有关系,但法定代表人签订同样有效。”因为,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企业订立合同。在双方已经履行合同4年多时间的情况下,该合同不能因未加盖公章而无效,公司也不能因此逃避履行合同的义务。
从另一层面分析,小蓝的合同上未加盖公章是由公司的过错造成的,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可是,该公司妄想诿过于人,在法律上站不住脚,在道义上说不过去。
退一步讲,即使该公司的主张有理,但因该合同已经履行多年,双方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故不能说解除就能随随便便解除。更何况该合同虽然在形式上存在缺陷,但其内容是合法的,签订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任何一方不存在欺诈或胁迫行为,故不能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该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如果公司坚持解除合同,小蓝可以要求其依法进行经济赔偿。如果公司既不履行合同又不进行赔偿,小蓝可以通过仲裁、诉讼等司法途径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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