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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内不能不辞而别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28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以前来投诉的多是员工,可近段时间有的用人单位却来投诉员工,称他们不辞而别,给公司带来了不小的损失。有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员工也应严格遵守《劳动法》的相关条款,明确在劳动合同期内双方的责任,千万不可不辞而别,否则将被追究一定的经济责任。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第十九条把遵守劳动纪律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列为劳动合同内容的必备条款。根据这些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明确双方违反劳动合同应承担责任的内容。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见,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一定条件的。自行离职不辞而别,显然违反《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的规定,是一种违约行为,应当按照规定向用人单位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3)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