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师傅在某公司就职期间,因手头拮据,向公司借200元钱,并依照常规书写了借条交给公司。在发放工资时,公司从姜师傅工资中扣除借款200元。但以借条留作记账使用为由,拒绝向姜师傅交付借条,也不提供收据。企业的做法,终于逼迫姜师傅以企业克扣工资为由将公司送上被告席。
法律人士认为,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发生借贷行为之后,依照合同约定,债务人偿还债务,债权人退还借条,属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如果姜师傅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借款,债权人从债务人工资中扣回借款,债务得以偿还,退还借条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问题是债权人拒绝退还借条又不给出收据,客观上形成借贷关系存续。那么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凭手中的借条,再次向姜师傅索要借款。
其实,该事件的焦点在于公司拒不退还借条。至于如何记账是公司的财务制度和财会人员的技能技巧问题,不是不能解决。借给职工现金,以解燃眉之急是企业关心职工的体现,何不好事做到底,合理地解决还款途径和手续问题呢。其审理结果不外两种可能:一是调解解决,公司退还借条或出具收据等相关手续;二是公司支付扣留的工资,归还借款问题另案解决。(何文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