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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辞职没有经济补偿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3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从上述情况来看,大明当初辞职时,并不知道一份辞职报告会使他丧失获得经济补偿金的权利。
  《劳动法》第27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减人员的,或者经双方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其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的标准工资。但是,如果是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主动辞职者还将无法申领失业保险金。根据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以及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人员。显然,劳动者提出辞职的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范围,所以无法享受失业保险金。
专家提醒:
  员工被要求写辞职报告时要谨慎
  在现实生活中,鉴于员工主动辞职不能领取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不少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无论何种原因都让劳动者打一份辞职报告或填写一份《辞职申请表》,并声称只是履行离职手续。而事实上是他们在给劳动者设置陷阱,因此劳动者切莫轻言辞职,以免上当受骗。
  劳动者要注意的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如果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