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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已过单位能否解除合同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8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案例

  2010年3月,大学毕业生佟某被一家广告公司聘用,从事广告设计工作。所签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其中试用期2个月,并约定工资标准为:试用期每月1500元,正式录用后每月2000元。 2个月后,佟某还不能胜任工作,不过公司因缺人手就没有辞退她。又过了一个月后,广告公司以佟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佟某解除劳动合同。佟某与公司协商无果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继续履行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仲裁机构经审理后,支持了佟某的请求。

  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超过试用期,那么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企业就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广告公司以佟某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是在超过试用期后传达给佟某的,因此是无效的。《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鉴于佟某选择要求广告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所以仲裁机构理应依法支持其请求。如果佟某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可以要求广告公司依法支付给赔偿金,具体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