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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应该在劳动合同解除的同时足额一次性支付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7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6条规定,解除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可责令其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1-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部分用人单位在解除时故意拖欠劳动者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迫使劳动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仲裁或诉讼中。劳动行政部门应规范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对无故拖欠企业只要劳动者不愿解除,可不办理退工手续,单位还应支付劳动者此期间的工资、社保待遇;如劳动者愿意解除则仲裁部门及法院对有能力支付而故意拖延或不足额支付的单位,应责令其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