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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法院:企业规章制度有问题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3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中国宁波网讯前天下午,鄞州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被告某草艺公司因为原有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规章制定程序,公司按此规章制度对原告周某(原公司职工)作出的“自动离职”认定,不被法院认可,法院认定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草艺公司被判令向原告周某支付赔偿金。
  周某2002年5月进草艺公司工作,没有与公司签过劳动合同,不过公司承认双方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周某认为公司对他“无故辞退”,公司则认为周某“自动离职”。按照法律规定,若公司“无故辞退”周某,公司是要支付赔偿金的,若周某“自动离职”,公司就不用承担责任。法院昨天通过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劳动争议案件,查清了一些基本事实:今年1月2日起,周某一直没到公司上班;周某说是2007年12月31日就被公司“无故辞退”,但没能出示有效证据;公司按照劳动纪律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在1月7日对周某作出“连续旷工5天,以自动离职处理”的决定,并在公司内张贴了通告,但周某在两个月后才拿到书面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