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文章详细

国税总局新制定政策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

发布时间:2017年8月4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中新网1月13日电 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郝昭成今日上午在国务院新闻办记者招待会上表示,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方针,税务方面制定了三大类政策。   郝昭成表示,第一类,是鼓励和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税收政策。比如说,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在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比如说,我们同时又提高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起征点,也就是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了三年免征税收待遇以后,达不到月营业额起征点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待遇。   第二类,是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这里分新办企业和现有企业两种情况。比如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在三年内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政策。这里有一个条件,就是它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30%以上。如果现有的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不到30%,我们规定每吸纳1%,给予免税2%的优惠。这个政策同样适用于新办的商业,即只从事零售业务的企业。但特别说明一点,新办的商业零售企业不能享受营业税的优惠,因为它缴纳的是增值税,其他的政策都可以享受。   第二种情况是对现有的企业,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和商业(只从事零售业务)企业给予减征30%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条件同样是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应该占职工总数的30%或者以上。对现有企业还有一条税收政策规定,那就是可以按每吸纳一个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给予每年抵缴企业所得税两千元的优惠政策。享受这条政策的对象是:第一,从事批零兼营的商业企业。第二,加工型企业。对于加工型企业,我要特别说明两点,一个是劳动服务中的加工型企业,一个是社区街道举办的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实体企业。   第三类,对国有大型企业实行主辅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税收优惠政策。只要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组、改造,对富余人员实行分流安置,只要符合条件的,就给予减免三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所谓符合条件要有四个方面,比如说,必须要利用闲置的固定资产,比如说产权清晰、独立核算,比如说职工要变更劳动关系等等。   郝昭成还说,除了上述这些新制定的促进下岗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以外,我们还有一些老的政策规定,照常执行。但是,新老政策只能选择一个方面执行,不能累加执行。   郝昭成最后指出,截止到去年9月份,全国再就业人员是350万,其中有51万是安排在公益岗位上,是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在剩下来的300万人中,有接近200万人享受到了税收优惠政策,占65%。累计减免税额大数是35亿。今年,我们将继续按照中央的要求一如既往地落实好这条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