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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工伤1年内可提申请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7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近年来,因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由此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也呈上升趋势。近日,北京市二中院调研发现,此类案件在体力劳动涉案多发,涉案用人单位九成以上为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占比不足一成。

九成为中小企业

据北京二中院行政庭副庭长严勇介绍,该院审理的工伤认定类行政诉讼案件全部为二审案件,均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被告。2011年至今年6月,先后审结此类案件共计116件,占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被诉行政案件总数的37%。

案件类型主要包括劳动者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以及用人单位对认定工伤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此类案件在体力劳动领域多发,涉建筑行业的占12.93%,涉物业行业的占9.48%,涉餐饮行业的占8.6%,涉保安行业的占5%。用人单位九成以上为中小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不足一成。

严勇称,有的工伤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比如被机器轧伤、在工作场所摔倒、从高处摔落等;有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有的因工外出期间受伤的;还有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伤害。其中,第一种情况所占比例较大。而劳动者因工伤伤害导致死伤的情况较为严重,导致死亡的占58.11%,人身损害占41.89%。

用人单位起诉超九成

严勇介绍说,在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决定所引发的74个案件中,由用人单位提起诉讼的达97.3%,胜诉仅有2件。

劳动者通常在劳动行政部门不予认定工伤以及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情况下提起行政诉讼,此类案件占36.2%,他们中以外地进京务工人员较为常见。

严勇说,由于维权意识薄弱及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这些人很少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或督促企业为自己缴纳工伤保险。受到工伤伤害后,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没有主动提起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下,未能在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导致劳动保障部门对超过期限所提申请无法受理,由此引发行政纠纷。有些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予认定结论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导致法院对其工伤认定纠纷无法进行实体审查。

法官支招劳动者

二中院调研指出,如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或其近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持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材料,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于工伤伤害发生时在场人员等能够直接证明工伤情况的证据,以及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支付工资凭证或记录、其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等能够证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应及时收集和固定,以顺利地进入工伤认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