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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途中发病身亡算不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7年5月23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导读]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案情回顾

  何庆在重庆一家机械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已有8年了,他平日里工作认真负责,深得老板器重,从底层员工一步步被提升为采购经理。2015年10月15日,在公司的安排下,何庆带上部门员工李洹一起,到西安出差一周,商谈公司计划引进的设备定价问题。

  一到西安,两人就投入了紧张的工作。为了降低公司的采购成本,他们白天和合作公司商谈,晚上加班做报价单,光是方案就改了好几个,忙得焦头烂额。那几日,何庆时常觉得胸闷、乏力、心慌,为了不耽搁工作,他计划着忙完手上的事,回去后再去医院就诊。

  18日晚上,两人在和合作公司开完一天会后已是精疲力尽,回到宾馆匆匆洗了个澡,何庆便和李洹一起到宾馆旁边的小炒店里炒了几个菜、叫了几瓶啤酒,准备吃个晚饭就回去睡觉。

  菜刚刚上齐,酒才喝一瓶,何庆就突然觉得头晕得厉害,心里闷得难受,身上也冒出不少虚汗。他以为是这几天出差太过劳累,就告诉李洹他人不舒服,就不吃晚饭先回宾馆睡觉了。谁知刚刚站起来,何庆一阵天旋地转,一下子就倒在了地上。李洹吓了一跳,赶紧上前查看,发现何庆脸色惨白、嘴唇发青、手脚冰凉,鼻息也忽然间变得很微弱。李洹慌了神,一边脱下自己的外套盖在何庆身上给他保暖,一边赶紧拨打了急救电话。医生赶来把何庆送到医院后,发现他的心肌已出现了大面积梗死,血压也越来越低,心源性休克,心跳呼吸骤停……几次抢救,用了大剂量的强心剂和升压药,何庆还是遗憾地离开了人世。

  是否工伤家人、公司起争议

  好好的一个人,只是出了一趟差就阴阳相隔,噩耗传来,家人悲痛欲绝。在安排好何庆的身后事之后,家人提出,何庆是在出差途中身亡,应属工伤,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公司却认为何庆是在忙完工作后回宾馆吃饭时身亡,吃饭不属于工作时间,故不同意何庆家人的赔偿请求。无奈之下,何庆家人向社保部门申请认定。

  案例评析

  社保部门调查得知,何庆在事故发生过程中无过错,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不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了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何庆所在公司不服,于今年5月将社保部门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一审法院审判认为,因何庆出差商谈业务的特殊性,出差期间他的工作岗位不固定,不仅仅只限于与合作单位商谈,还有其他与工作相联系的场所也应属于工作岗位。他去吃晚餐是满足其基本生理需要,可以视为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的合理必要延伸,故吃饭的地方应视为其工作岗位,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合情合理。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近日作出终审认定,出差期间的吃饭时间属于工作时间,该时间内员工发生意外,属于工伤。遂驳回上诉,要求公司按工伤赔偿。本案的焦点在于:“出差期间的用餐时间”是否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上述规定,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须具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关键要素。出差属于特殊工作,目的是为了完成单位交给的工作任务,出差人员从跨出家门至回到家中,这期间的所有时间实际都是由单位来支配,因此,出差是全程都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一种特殊情况。

  所以,何庆在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