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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打工妹打赢8起劳动纠纷官司

发布时间:2017年3月6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内容提要:7月19日,当8名打工妹高高兴兴地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领到企业拖欠的属于她们的工资、加班工资,退还的押金40000多元时,她们不禁激动得热泪盈眶。她们说,常听社会上一些人说执行难,但是这次她们在京口法院看到的是京口法官们如此无私无畏的敬业的精神

7月19日,当8名打工妹高高兴兴地从江苏省镇江市京口人民法院法官手中领到企业拖欠的属于她们的工资、加班工资,退还的押金40000多元时,她们不禁激动得热泪盈眶。她们说,常听社会上一些人说执行难,但是这次她们在京口法院看到的是京口法官们如此无私无畏的敬业的精神,迅速果断的工作作风,不折不扣圆圆满满执结案子的魄力。

八姐妹遭遇黑心老板

2004年10月、11月,童晓昆等8名打工妹先后到镇江市某美容健美中心打工,随后,8名打工妹与某美容健美中心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年或两年不等,合同约定“乙方(打工妹)在甲方(美容健美中心)工作满月勤(每月27个工作日)甲方应每月付给乙方固定工资450元”,“乙方在甲方工作其间分二班制,早班上午9点到下午20 点,晚班中午12点到晚上20点,每月休息3天。”“为确保乙方在甲方安心工作,使甲方的技术骨干得到保障,乙方一经录用需交纳培训费、实习费1000元,合同期满后如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未出现任何违规违章情况,甲方如数退还培训费、实习费1000元,否则视情节轻重扣除。”2005年2月5日美容健美中心向8名打工妹收取上岗费、培训费1000元,并各出具收据一张,注明“合同到期后如数退回,如上岗期间私自离开一律不予退还”。实际工作期间,美容健美中心发给8名打工妹月基本工资400元,与应发数相差50元,自她们上班至2005年2月6日期间,按国家规定应休息的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天数为37天,按照劳动合同打工妹们只能休息10天左右。2005年2月6日,8名打工妹向老板索要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她们随后分别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退回押金1000元,支付克扣的工资和加班工资,补缴工作期间的养老医疗保险。

八名打工妹申请仲裁维权

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4月6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提供了正常劳动,某美容健美中心应当按约定足额支付其工资,申诉人在某美容健美中心工作期间,某美容健美中心未足额支付工资的行为,侵害了申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纠正。关于加班工资问题,按照查明的事实认定少休息天数,被诉人应该按照《劳动法》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计发加班工资。关于交纳社会保险的问题,申诉人于被申诉人建立劳动关系后,被诉人有义务按国家规定为申诉人办理社会保险交纳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申诉人要求补缴,与法有据,本委予以支持。关于押金问题,根据合同规定的收取费用的目的及用途,都足以证明收取的该项费用是押金,况且被诉人也未对申诉人进行过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被诉人收取劳动者押金明显地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对申诉人要求退还押金1000 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4月25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8起劳动纠纷案作出裁决,要求镇江市某美容健美中心支付8个打工妹工资、加班工资,退还押金,补缴养老、医疗保险 等等共计43959.62元。

八件案子件件都执结

裁决生效后,8个打工妹于5月17日向镇江市京口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审查立案后8个执行案子分到了执行庭副庭长于冰和执行员潘顺林的手中,望着那些打工妹渴望的眼神,两位法官感觉身上的胆子沉甸甸的。5月26日,执行法官们就分别签发了8张执行令。在执行期间,法院及时查封了原来的某美容健美中心的财产,却招来“第三人”的异议,原来是某美容健美中心法定代表人桓某,对法院的执行采取了对应措施,转移了财产,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并虚构公司转让协议,来了个金蝉脱壳。某美容健美中心法定代表人桓某对执行法官也躲躲藏藏,很难找到他的形迹,执行工作一时陷入被动。法院随后动员发动申请人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并要求8名打工妹及时向法院提供桓某的下落。

7月8日早上,申请人陈爽在10路车上看到了桓某,异常惊喜,当即用手机通知了申请人凌金仙,桓某在大市口附近下车后,陈爽也跟踪下车,凌金仙随即与执行法官取得了联系,桓某到某美容健美中心后不久,法官们及时赶到,将桓某抓获带回法院,鉴于桓某规避法律,逃避债务,对抗执行,当日法院决定对桓某予以司法拘留15日。真是不见棺材不掉泪,失去自由的桓某在被拘留后经过法官的耐心教育,于7月11日写下了悔过书,认为是“受别人的误导 ,变更法人代表,转移财产 ,没有积极配合法院执行,三种行为都是规避法律的行为,通过法院的拘留本人认识到错了,今后一定好好学法,增强法律意识”,同时把叫人把全部执行款交到了法院。法院鉴于桓某承认并改正了错误,遂决定提前解除了对桓某的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