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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劳动合同订立4月出新规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20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鉴于近几年求职者遭遇到的合同陷阱,从4月1日起,天津市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有关问题,做出新的规定。
  情况互通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时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职业危害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与录用条件和签订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按照用人单位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双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发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通知书》限期订立劳动合同,逾期劳动者仍不同意订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终止劳动关系。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
  签订合同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应将劳动合同书交劳动者保存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签收。用人单位应建立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职工名册,及时动态记录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变更、履行、续订、解除、终止等情况。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和职工名册应包括职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依法续签劳动合同的,应提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以书面形式续签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解除合同
  新规定要求,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能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应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按照约定和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应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
  终止合同
  新规定要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同时向劳动者发出《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按照约定或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结工作交接时,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和应结未结工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