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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发布时间:2016年9月23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咨询军人复员,市安置办开具介绍信分配到烟草专卖局,后者将军人安排到局下民属企业工作,因工资待遇低于国有正式工而上访,烟草专卖局便临时将其安置到稽查队,前后工作10年的复转军人要求与烟草专卖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法律师解答:
  一、安置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依《兵役法》等相关规定,安置单位与退伍义务兵就安置问题建立的关系是安置与被安置的关系,非《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安置争议,非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起诉到法院的,不应受理。
  二、临时工作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安置关系虽不属于劳动关系,但复转军人被烟草专卖局临时安排到机关单位稽查局期间,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作为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该期间的各种社会保险费和工资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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