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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程度预测

发布时间:2016年9月19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我国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九五估计可达到45%,十五预计达到65%。

一、乡村劳动力市场。19年在我国7亿从业人员中,乡村劳动力为5亿,占总劳动力的70%。这5亿乡村劳动力中35%从事非农产业(1978年不到10%),65%从事农林牧副渔业(1978年为90%)。从事非农产业的乡镇企业与私营企业、个体企业职工,大多数在较大程度上已成为市场性劳动力(市场化程度为60%);从事农业的劳动力,只有少数人在少数时间成为市场性劳动力(如季节性外出打工作麦客等),大多数人则缺乏进入市场的意识与内外条件,总体上仍然属于自给自足的经济(其市场化程度估计为25%-30%。比如我国农作物播种面积的73%为粮食,粮食产品的70%自产自用,农业收入的一半仍属于实物收入。)因此,我国乡村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目前已达到40%,即改革开放20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2个百分点。由此分析,九五末估计到45%,十五末达到55%。

二、城镇劳动力市场。目前我国城镇从业人员有2亿,占总劳动力的30%。在这2亿城镇劳动力中,国有单位所占比重由1978年80%下降到目前的55%。由于国有企业改革不到位,国有单位职工在总体上不是市场性劳动力,其市场化程度低于30%(可从流动率很低加以佐证),非国有单位的劳动力其市场化水平估计为70%(国有员工与非国有员工市场化程度相差1倍是和民意调查相吻合)。因此,我国城镇劳动力的市场化程度为50%,即改革开放20年来平均每年增长2.5个百分点。由此,九五末可达55%,十五末可达65%。

但是,由于我国仍实行城乡分割的户口管理体制及城城、乡乡之间的户口封闭体制,我国仍存在干部的身份制度(党管中层干部,人事管一般干部,劳动局管工人),越是高学历、高职位的劳动力,其市场化程度越低。可以说几千万具有干部身份的职员基本没有市场化,他们人数少但影响大。因此,我国劳动力市场化的条件没有具备(当然在我国还存在一种违法违规市场化劳动力,比如一边端着国家铁饭碗,一边搞第二职业,这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列。各地区对外来劳动力实施的各种政策均具有明显歧视性,所谓征收城市容纳费便是一例。容纳费或黑市户口买卖价格与城镇人均工资之比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劳动力市场化程度。目前这一比例为1-10倍)。故以上判断还应下调一点。综合城镇与乡村,我国劳动力的总体市场化程度已由1978年几乎是0提高到40%,九五末估计为45%,十五末为65%。(近两年按历史规律类推,十五按改革加速推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