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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公布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1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规定》出台前后背景、意义、工会参与、特点等多方面由劳动法小编在相关栏目为你解读。
   据中国政府网公布的信息,4月2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7月21日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共有16条。其中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并在附录中详细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女职工劳动保护关系到全国1.02亿女职工的身心健康。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该规定施行20多年来,对于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一些内容已经适应不了新形势的需要。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规定》主要从3个方面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作了完善:一是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二是规范了产假假期和产假待遇;三是调整了监督管理体制。
    《规定》同时对违反该《规定》的后果确定了相应的处罚办法;并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体制由以前的原劳动行政部门一家,调整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