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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诉状 八女工法院得说法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1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湖北省枣阳市的8名女职工在要求合理劳动待遇遭到拒绝后,一纸诉状将用工单位告上法庭。今天,该案经枣阳法院、襄樊中院两级法院共同努力,用工单位与8名女职工达成和解协议。劳动法小编为你讲解详细情况。
  张某等8名女职工均已在枣阳盐化公司工作多年,为临时工身份。2008年4月份,枣阳盐化公司将张某等职工从事的劳务工作发包给枣阳市新达劳务服务站,并通知张某等职工到该劳务服务站上班,张某等8名职工不同意,并继续在原工作岗位工作。2009年2月16日,因枣阳盐化公司未与张某等8名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补发相关待遇,为此引发争议。当年7月10日,经枣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枣阳盐化公司支付上述职工经济补偿金每人2080元,并补缴2004年9月至2008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张某等8名职工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分别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枣阳法院受理案件后,选派经验丰富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并案审理。承办法官在调取相关证据后,对该案进行了多次调解。由于纠纷跨度时间长,双方态度较强硬,枣阳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由枣阳盐化公司为张某等8名职工缴纳2004年9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期间企业应承担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五项社会保险;支付每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及额外补偿金和赔偿金3640元;支付每人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520元;补发每人2007年1月至2008年5月以前的差额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共计2300元;支付每人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80元。
  8名职工对此判决不服,向襄樊中院提起上诉。该案上诉至襄樊中院后,中院法官先后两次深入到枣阳与各方沟通。期间,枣阳法院积极配合中院从情理法的角度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说服劝解。7月12日,在两级法院的共同努力下,最终促成张某等8名职工分别与枣阳盐化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兑现每人3.8万余元的补偿款,得到了8名职工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