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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作关系不得超一年

发布时间:2016年4月21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核心内容:利用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中的某些缺陷,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员工,极大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下文由劳动法小编为你整理。
  江西九江市总工会职工学校职工陆永兰代表在调研中发现,目前的劳动派遣制度存在很多弊端和缺陷:劳务派遣公司强行克扣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劳务派遣工与用工单位正式员工普遍存在同工不同酬现象;劳务派遣工得不到正常的工资增长及晋级机会;滥用劳务派遣,有的企业劳务派遣工比例高达本企业员工的70%至80%,而经济发达国家多控制在2%左右;劳动者遭受工伤时的责任承担不明确;劳务派遣中劳动关系短期化,造成劳动者的就业不稳定以至影响社会稳定等。
  陆永兰对媒体记者坦言,如不对上述劳务派遣问题加以规范解决,有可能产生的另一个极端现象是,很多员工可能一辈子都处在劳务派遣状态中。
  陆永兰建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该规定过于笼统,“临时”的时间并没有予以限定;某些企业便利用了这一不明确的规定将临时性工作岗位变成了长久性工作岗位。特别是在建筑、机械、通讯、银行、汽车等国有或非国有企业多存在这种情况。其中,有的企业长期采用该方式,有些企业在劳务派遣用工基础上进行了一些调整,如规定某员工工作年限达到规定的年限后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些企业规定员工达到一定的岗位级别时可以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等等。不管是采用哪种方式均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为此,陆永兰认为应将劳动合同法中有关劳务派遣制度修改为: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且在同一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的,视为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刑法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