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法律热线:
首页
律师介绍
专长领域
劳工合同
工伤伤残
工伤赔偿
劳工知识
法律咨询
联系我们
当前位置
首页
>>
律师文集
>>
劳工合同
法律文集
业界动态
劳工合同
工伤伤残
工伤赔偿
劳工知识
劳动研究
劳动保险
工伤保险
劳动就业
人事争议
劳动关系
员工工资
纠纷争议
文章详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发布时间:
2016年4月21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关于我们
相册影集
法律咨询
专长领域
案件委托
联系方式
律师文集
人才招聘
网站管理
All Right Reserved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Copyright @2013-2013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
友情链接
贵阳劳动工伤律师
贵州知名律师